最近看了一篇文章,里面谈到司法鉴定对于审判的绑架,个人认为非常有理并且感触颇深。如:打架斗殴案件中的伤情鉴定直接决定了刑期长短、血液酒精检测浓度数值的不同直接决定了是否入罪及刑期长短、传销案件基于数据库对伞下人数的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等。如今在执法要求越来越严苛的情况下,更多的检察官和法官把审判的风险转嫁到了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甚至很多案件中法庭审判完全依赖于司法鉴定报告。
在本人的执业过程中也多次遇到此类情况,甚至有时法官在与本人进行案件交流中放言“你敢下结论我就敢判!”。对于我们司法鉴定人来说这是正常的,因为只要自身遵守规章流程进行鉴定,不虚假鉴定,我所都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盲目的依靠司法鉴定结论来判决是存在问题的,所以对于司法鉴定意见一定要保留一定的警惕性。但司法鉴定属于专业领域,普通人由于其专业性不一定能判定其结论的有效性,对于这一块的完善可以交给律师。
目前在司法鉴定领域,尤其是电子物证领域,律师大多数并不专业。我所所承接的大量案件,被律师质疑的寥寥无几,其根本原因在于司法鉴定的审查制度不完善和律师对于行业的认知性。即便在我所的司法鉴定意见在被律师质疑的案件中,律师所提出的质证意见也没有涉及关键点的。
如何解决这种绑架笔者认为有如下解决方案:
1.结合多方面证据,多维度考虑,综合其他证据材料共同完成事实认定、完成诉讼过程。
2.严格遵循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杜绝自侦自鉴的情况发生。
3.大力推行专家证人,律师在技术型证据审查的时候可聘请专家证人对专业的技术证据进行审查。
在我所制定取证模板的时候,通常很多客户会走入误区,总是认为依靠一份鉴定报告就能够决定案件的最终结果,这是一种错误的思维导向。本人经常强调,对于证据材料,尤其是孤证,一定要慎之又慎。有时候也会提醒相应的司法机关结合鉴定报告以及其他证据综合性考虑。数据是死的但人是活的,数据化时代切勿被数据绑架。